企业信用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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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查询系统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公示的公告

各企业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920号文件》,原省委书记王儒林签署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签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企业信用查询公示系统将于2014年12月3日起正式实施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工作。届时,信用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企业应按照《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和即时信息,2015年1月10起,企业信用查询公示系统,将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发布服务、消费者投诉维权服务。
一、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范围、时间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企业。应当准备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的交易和资信情况、企业的荣誉记录、企业的不良记录、企业的不良记录、企业的诉讼、仲裁情况、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在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期在自愿情况下请积极配合,通过企业信用查询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首次信用档案登记时间: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
      第一批公示信用档案企业时间:2015年2月1日开始,保留时间5年。
      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由地区征信机构从企业信用查询公示系统删除,同时载入企业信用档案空白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查询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报送信用信用记录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由吉林省地区征信机构按实际情况列入失信企业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查询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信用档案建立方法、步骤
       企业自行通过网络登录企业信用档案公示系统申报信用档案信息,申报步骤如下:
      1,信用档案公示系统身份认证:
      企业联络员身份认证。企业应当到省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窗口咨询,办理企业信用档案公示联络员备案,完成联络员身份认证。联络员备案后2日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信用档案公示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填报。
      2,信用档案联络员备案需要提交材料:
   (1)《企业信用档案公示系统联络员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信用档案公示系统联络员备案表可到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窗口领取或点击附件下载  附件《企业信用档案公示联络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