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档案征集内容信息
第一章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地址、设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类型、行业归类;
2.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成员名单;
3.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号码和核算方式;
4.审批、核准、验证、换证、年检和登记;
5.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企业的交易和资信情况:
1.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
2.重合同守信用情况;
3.信用评价情况;
4.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其兑现记录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其他信用信息。
(四)企业的荣誉记录:
1.市(州)以上国家机关的表彰、奖励;
2.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的商标;
3.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情况;
4.法定代表人获得荣誉的情况;
5.反映企业良好信用的其他信息。
(五)企业的诉讼、仲裁情况: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记录;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仲裁裁决记录。
(六)企业的不良记录:
1.提供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属实的情况;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
3.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拒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情况;
5.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6.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原因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7.因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8.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理的或者列入不良记录的情况。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企业不能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不列入不良记录。
(七)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
2.年销售(营业)收入;
3.企业债务情况;
4.年纳税情况
第二章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至(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征信中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附件:《企业信用档案材料说明》